图书馆、档案馆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浏览量:[]  日期:2021-08-27  作者:刘春林  来源:图书馆

为了加强图书馆、档案馆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馆长书记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教职员工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乐山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修订)》(乐师院委[2018]51号)、《乐山师范学院二级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乐师院委[2019]9号)、《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乐师院委[20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图书馆、档案馆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既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党政领导班子要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团结,相互信任,精诚合作,共同遵守。凡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的成员为图书馆、档案馆党政班子成员,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可开会。综合保障中心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分工会主席也应参与讨论。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定的事项,是指图书馆、档案馆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社会服务,以及在贯彻执行学校决定中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1、图书馆、档案馆贯彻学校党委、行政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措施;

2、图书馆、档案馆的事业发展规划或重大改革方案;

3、图书馆、档案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4、图书馆、档案馆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行政工作中的重要安排;

5、图书馆、档案馆资源建设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及总结;

6、教职工的聘任与流动、进修培训、交流考察、职称晋升、年度考核、奖惩、人才引进计划、出国出境等重要人事事项;

7、党务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内部机构、岗位的设置和调整,处科级后备干部推荐和科级干部的考察推荐;

9、教职工津贴分配方案;

10、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大额资金【指5000元及以上行政经费开支或10000元及以上业务开支(含招标采购)】使用、办馆资源的调配等重要经济活动;

11、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12、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3、馆长和书记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馆长和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馆长主持,涉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议题由直属党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应由党政联席会的组成人员根据议题的性质在会前分别提交馆长或直属党支部书记。提交的议题经馆长与书记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一般不临时动议。议事事项要预告,每次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非特殊情况,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重大议事事项告知综合保障中心,综合保障中心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半个工作日向参会的人员预告会议重大议事事项(包括扩大会议人员)。

 第八条 涉及办馆方向、改革规划、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应由直属党支部先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有关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其他需要审核并把好政治关的事项,须经直属党支部审核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班子成员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津贴分配方案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提交全馆教职工大会讨论。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需要讨论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事前应充分沟通,慎重考虑,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主持人将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在形成决议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票决等方式。

第十三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考核和奖惩等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综合保障中心主任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所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需出席会议正式成员签阅确认,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后应及时查阅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根据情况应分别向学校报告和传达至教职工。未经党政联席会授权,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散布或透露会议内容、决定形成的过程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坚决维护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严肃性。党政联席会成员(含因故未出席者)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且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议,按照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馆长和书记根据其职责,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在贯彻党政联席会决定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馆长和书记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应对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责任领导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馆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在党政联席会未有新的决定前,应严格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主动接受二级教职工大会和党员大会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政联席会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图书馆、档案馆直属党支部

图书馆、档案馆

2020年4月2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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